国家质检总局10月13日发布通知,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纳入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中。
根据实施办法,未按时更新备案信息、未按时提交调查分析结果、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零部件生产者的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逾期未改正的人员,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信息管理方面,意见稿对生产者应当保存的汽车产品信息进行了详细列举。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据
商用车与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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